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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拨付;本级财政困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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