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2号)
《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延期;但是,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