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1号)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
第三条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依靠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以及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以及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安边防机关海上执法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开展日常执法执勤工作,并逐步提高海上执法船舶装备水平。
第二章 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第七条 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
公安边防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出海边防证件,应当简化手续,为申领人提供方便;对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