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严格审核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核查2008年以前开工、2008年以后完工的项目。核查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是否真实、准确;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对预售转销售环节的,是否及时确认完工时点,并结转收入、成本,进行项目清算。通过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偷税行为的,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销售方案中须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重新进行公示。凡未明码标价或未经备案、公示上调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