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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八)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裁决制度。要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十九)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加强行政复议咨询登记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依法配备2名以上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机关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和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定期业务交流和培训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二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七、加强依法行政保障
  (二十一)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指标放在与改革发展稳定同等地位予以考核,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二)加强依法行政经费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1年底前设立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推进依法行政等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完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二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级法制机构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成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解决法制机构人员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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