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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十五)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施行满一年,实施机关要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各级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设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十七)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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