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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对一个政府部门内部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原则上要整合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各级编制、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特殊区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实现一个部门审批、一支队伍执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执法效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发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协调指导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强化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健全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交流和监督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按照统一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规范委托执法和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工作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严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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