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0〕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依法行政领导责任。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制定实施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在3年内对全体公务员轮训一遍。各级行政机关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日常培训工作,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强化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考察。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制定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测试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五)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意向提起之初,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