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深刻汲取“11·5”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11·15”上海市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场所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公众聚集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单位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对火灾隐患认真进行整改,加快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防控火灾能力。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高层建筑,社区、农村“三合一”建筑、出租屋等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开展“十户联防”,组织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