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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交政法(2011)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管理机构,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将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明确“十二五”期间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总体工作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在拓宽领域、落实政策、改进服务和营造环境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实施办法,报厅备案。各地、各单位应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领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的范围
  1、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受让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道路和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客运、现代物流、民航机场等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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