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4.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处理和存量债务偿还经市、县(市、区)政府审核后,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2)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清理,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3)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5.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按以下要求,提出各自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市级融资平台公司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明确其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报市政府批准,做出妥善处理。
2.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