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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公司#9、#10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公司#9、#10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5号)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公司#9、10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10]5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143号文件精神,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9、#10机组(2×35万千瓦)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824元执行。#9、#10机组自发电企业向省环保厅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9机组自2011年1月15日、#10机组自2011年1月18日)执行脱硫加价每千瓦时0.015元。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上述机组执行脱硫电价后,应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扣除或取消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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