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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和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应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暂停行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行政权力库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库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是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建立部门行政权力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全部列入部门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一条 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应具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并标明“在用”、“暂停”、“取消”等权力运行状态。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及有关信息应当与行政权力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权力增加、取消及变更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有关事项,应在确认后10日内对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和部门行政权力库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裁量基准等由部门决定调整的事项,应在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10日内录入部门行政权力库,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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