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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至2013年,我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分4个阶段推进:

  (一)配套改革的启动阶段(2010年)。在自治区确定的合浦、上思、浦北、武鸣、宾阳、鹿寨、临桂、藤县、覃塘、容县、平果、田林、八步、昭平、凤山、象州、凭祥等17个配套改革试点县(市、区)启动配套改革试点。

  (二)配套改革扩大试点阶段(2011年)。将配套改革试点面扩大到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约占全区50%的县(市、区)。

  (三)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在全区各县(市、区)全面推进配套改革。

  (四)配套改革巩固提高阶段(2013年)。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服务,形成在更高水平上促进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将全区各级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建立健全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完善林业基础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规划,明确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办法和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林机具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

  (二)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改革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5年结转使用,由蓄积量、材积量

  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允许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简化森林采伐类型,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推进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推行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推行林木采伐许可“一站式”对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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