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同一建设用地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获批后,不得再次申请调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必需对规划用地性质及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严格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情况定期抄报市监察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在建设用地上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在媒体曝光。
第十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工作中违反规定操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纠正;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建设用地面积是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地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三、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四、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论层高多少,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为公众开放的并具有社会公益活动内涵的架空空间,可按其投影面积的两倍奖励建设面积并不计入容积率。
五、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夹层)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