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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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