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0]17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 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要保证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从2011年起,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用于教育支出。
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应纳入年度预算,其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部分全额用于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顶抵财政预算安排给教育的其他任何资金。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各级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预算执行中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使用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禁违规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各州(市)每年年底要将所辖县 (市、区)当年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四、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分配使用,不准改变用途,不准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不准截留、挪用、平调、挤占或者用于平衡预算。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截留、滞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的教育经费,或转移支付资金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教育经费,或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除限期纠正违规经费外,财政部门还要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