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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市政府对企业投资创建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软件技术平台、大型设备协作共享平台、专家咨询及信息服务平台、专业文献检索平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公共平台建设中用于购置设备的支出,按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市政府对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年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助。

  七、对当年国际权威机构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从事软件服务业相关业务并在本地纳税、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市政府按其实际开办费用中用于办公设备的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资金均由所在地区支付。在市级软件园区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八、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鼓励企业创建市级以上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物联网产业中心,对获得国家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和物联网相关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九、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且对地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由企业注册纳税所在地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连续3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80%的高成长性企业,市政府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本地员工50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本地员工数量年增长超过20%(含20%),按其为新增本地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总额给予1年、人均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专项资金安排40%,企业注册纳税地所在地区财政安排60%,市专项资金视各地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安排。

  十一、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他企业和培训机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服务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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