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10]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软件服务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园区建设和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软件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培训机构,以及为软件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本市软件企业由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认定,从事软件服务业相关行业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市政府在产业发展专项中安排软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软件服务业相关基地建设,本市软件服务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环境、重大项目、软件产业化项目建设,以及人才引进和培养,并为国家和省相关项目提供匹配资金。各地区也要安排软件服务业专项资金,配套支持本区域内的软件服务业发展。
三、鼓励各地区及企业投资创建软件产业园区。市政府对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其注册纳税所在地区要给予配套补助,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服务建设。
四、各地区和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软件服务业园区建设用地需要,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凡符合产业园区规划,且满足地区产业要求的用地项目,要尽快履行土地出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