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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

  七、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十八)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在一定时期内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九)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民进城落户后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二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八、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公共服务

  (二十一)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将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学有所教、学有所得、学有所用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经常性举办农民工就业招聘活动。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二十二)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

  (二十三)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民进城落户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进城落户农民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及时将因城市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市民,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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