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各地要结合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城市新区、产业聚集区、专业园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进城农民住房需要。鼓励招用进城农民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公寓,探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各省辖市政府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体,组建或利用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筹集启动资金。加快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维修以及融资贴息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十五)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举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根据适学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十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教学、统一管理。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加强对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