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全面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巩固支持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大力推动现代物流、现代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制定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引导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
(十)加快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以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积极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进城农民就业岗位。积极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将进城农民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充分挖掘就业潜力。进一步增加农民就业岗位,研究制定和实施鼓励农民进城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把有效增加就业岗位的领域和项目作为投资的重点之一,引导和支持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相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发展,带动就业总量增加。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不断拓展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示范作用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规模,壮大技师、高级技师队伍,增强就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加公益性就业岗位,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进城农民家庭成员就业,帮助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多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
(十二)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涵盖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的,凭2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证明,允许其在缴纳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省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商品住房年竣工量的10%。
(十三)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省辖市、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在本地务工2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的进城农民,其住房面积、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逐步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