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县(市)城及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对省辖市:凡在就业地行政区域内购买、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均可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凡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在省会城市连续工作满2年、其他省辖市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准予在就业地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在省内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均可进城落户。对进城农村务工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技工、技师资格或有突出贡献的,准予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在就业地落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不得进城落户。
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和进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五)保护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市、小城镇落户的,根据农民意愿,在一定时期内依法依规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房收益权或使用权,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利。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深入研究近期和中长期土地流转的规模、区域布局和用途。结合自身实际,依照有关法规积极探索和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鼓励进城农民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七)盘活进城农民在农村的资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双放弃”或“单放弃”的进城农民给予一定补贴。对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对农民进城后腾退的宅基地及其他闲置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将复垦并经过验收后产生的等量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有偿流转。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政府制定实施。
(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宅基地调整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优先用于补充耕地,或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四、努力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