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修、附属物、质量成新等综合因素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测绘、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之间,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金额,付款方式、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楼层、交房期限、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协议的形式、内容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强化对拆迁行为的检查、监督,相关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组织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测绘、评估、拆迁公司的行为要提前介入、跟踪检查、监督。对测绘、评估要逐户检查逐户监督,要做到“项不漏户、户不漏项”。纪检、监检、审计对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前移监督、审计的关口,要实行跟踪监督、审计,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积极鼓励实行产权调换。
一、 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地产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应回迁建筑面积等平方米优惠价购房调换,回迁房的平均价格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同区域住宅商品房价格的80%,具体价格要在各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调换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照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购房款。产权调换时要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并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