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0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临河地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拆迁原则,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审批,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迁房的选址、栋号、单元排序、楼层(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价格、户型图、交房期限、质量描述等内容。并要做好审批后落实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五条 严管严处突击建房。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装修房屋,不得租赁房屋。城管等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对出现的违章行为,出现一起严处一起。确定为拆迁项目的区片,拆迁人在城管部门的帮助下,要逐户摄像,锁定被拆迁建筑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成新折扣的方式评估确定补偿安置价格。
第七条 补偿面积和用途的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以现状测量结果为准,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