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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抓紧制订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省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 “×××成人学校”、 “×××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统一命名“×××专修学院”;培养中级工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的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预备技师的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须于2011年4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2011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校区办学

  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高等学校及以下单位对外办学或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和举办中外联合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等。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无招生资质的各类机构不得招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招收“预科生”、“跟读生”、“免试生”、“进修生”和委托个人、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学历教育学校校外教学站(学习点)不得自行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包括教育咨询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不得发布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发布或联合发布招生广告;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教育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招生章程(简章),对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物价、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对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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