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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0〕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

  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和各级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2011年7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移交省教育厅或所在市;原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统一归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在登记新公司时,对教育培训和教育咨询的业务统一规范为“系统内职(员)工培训”,对于已经核准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事业机构,在申请变更登记或企业年检时,需重新规范其业务范围。未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并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省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快企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步伐。对于经工商、编制部门登记有“教育培训”、“教育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办班办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宣传、工商、公安、民政、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符合举办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将举办者及法人信息、办学培训情况信息和原审批文件等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要统筹规划,继续加强对市属、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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