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