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正永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