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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落实瓦斯综合利用政策的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煤层气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核准,协调煤层气发电并网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向中央财政申请补贴的具体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申报矿业权登记作好相关工作,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管。省物价局负责制定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标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相关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有关税收优惠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等治本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层气综合利用规划,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新建项目进行核准;负责煤层气抽采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贵州电监办负责煤层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电量上网的有关监管工作。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一)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准入和退出机制。“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设计能力30万吨/年的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一律暂停审批;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家会诊的结果,在2011年3月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生产和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能力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特别是现有条件下不具备防突能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大事故矿井的处罚力度,发生一般瓦斯事故的矿井,停产整顿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矿井,事故调查组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察内容。对在瓦斯等级鉴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煤矿企业、出具虚假报告的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矿井区域性防突措施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提出的瓦斯治理建议意见必须跟踪落实到位。
  (三)建立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建立瓦斯治理隐患分级监控制度和煤矿瓦斯重大隐患档案,对未按规定建设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能力不足、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规定不落实和矿井通风、抽采、监控等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公告,督促做到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和预案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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