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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

  (三)深入推进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入推进构建瓦斯治理体系示范企业和示范县(市、区)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制定并落实有关激励政策。
  (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科技攻关和适用技术应用。鼓励煤矿企业按销售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瓦斯治理科研经费,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要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院校密切合作,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关键技术攻关,探索提高钻孔施工进度,防止钻孔突出等新技术。大力推广无煤柱开采、“Y”型通风等瓦斯治理适用技术。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五)大力推行井下安全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系统等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将“六大系统”作为煤矿建设项目的重要前置条件,纳入“三同时”管理,严格安全核准和项目审批。所有煤矿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在黔煤炭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在黔煤炭企业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落实煤矿瓦斯利用政策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4号)要求,积极开展瓦斯利用工作。具备瓦斯利用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综合利用。大中型煤炭企业要利用先进成熟的煤矿瓦斯脱氧提纯技术,对抽采瓦斯进行脱氧提纯,提高瓦斯浓度,实现规模利用和综合利用。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财政补贴等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鼓励煤矿企业成立瓦斯抽采利用专业化公司,实现瓦斯抽采利用产业化,真正做到以用促抽,以抽保安。瓦斯发电厂每季度要向当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一次发电计划和用电计划,由当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电力监管部门、供电企业落实富裕电量上网等问题。上网电价执行贵州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下达。发电上网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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