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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

  (六)重视安全防护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完善避难硐室、反向防突风门等安全防护措施。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及石门揭煤放炮过程中,放炮人员必须在反向防突风门以外的避难硐室内操作,放炮30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放炮和施工防突钻孔时,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会正确使用。
  (七)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其中: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矿井(<30万吨/年),市(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型矿井(120- 30万吨/年),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矿井(≥120万吨/年)。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四、着力推进瓦斯治理措施落实
  (一)构建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依法确定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按煤矿井型、灾害程度提取安全费用,原则上大中型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少于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不少于35元、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吨煤不少于30元、其他矿井吨煤不少于25元提取,小型煤矿在大中型矿井同类灾害类别中吨煤上浮不少于5元提取。煤矿企业据实发生的安全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发生而预提的安全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煤矿企业必须据实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取和使用情况按规定报当地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强化瓦斯超限管理。坚持瓦斯浓度按1%断电管理制度,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治理到1%以下才允许作业。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瓦斯超限追查制度,发生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都必须依法严肃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超限达3%及以上(外部供电系统造成的停风停电除外,下同)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或一天内连续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瓦斯超限责任人,并将追查结果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瓦斯超限未严肃追查处理的矿井、一个月内发生瓦斯超限10次以上或2次瓦斯浓度超限达3%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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