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

  三、扎实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一)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称防突规定),制定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要结合实际,制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的操作程序、内容和步骤。
  (二)完善防突机构,落实防突责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大型矿井(≥120万吨/年)专门从事瓦斯治理技术和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25人、中型矿井(120- 30万吨/年)不得少于14人、小型矿井(<30万吨/年)不得少于6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要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满足需要且钻进能力不低于60m的钻进设备,并保证一定的钻进富裕系数。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三)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应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有条件的煤矿应积极开展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实际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加强以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以掌握煤层层位、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开展防突地质工作。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四)强力推进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的原则,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即选择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采;尚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矿井,现有采面在采取消突措施开采完后,必须调整到保护层或被保护层生产;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首采工作面必须施工底(顶)板岩巷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突出矿井要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同时,矿井在采掘设计和生产安排上必须为瓦斯抽采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将瓦斯抽采纳入矿井采掘接替计划,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采掘生产活动要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突出矿井的采掘部署要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进行消突评价,未消除突出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突出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必须按比例协调配置,开拓煤量、抽采煤量、消除突出威胁的安全煤量和回采煤量等“四量”必须匹配。
  (五)加强防突的重点环节工作。对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制定石门揭煤的专项措施,准确掌握工作面距煤层的法线距离,测准煤层瓦斯压力,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施工。石门揭煤未编制揭煤措施或揭煤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揭穿突出煤层的、误揭穿突出煤层的,要进行严肃查处;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严格掌握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或瓦斯异常涌出;要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应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煤巷掘进过地质构造带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预抽煤层位于地质构造带的,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加密布置钻孔。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井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煤层的措施。煤矿要制定各类钻孔验收办法,加强钻孔的现场监督和验收管理,确保钻孔施工的真实性,对少打多报等钻孔施工造假行为,要对直接责任人、验收及监管人员、直接责任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规范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严格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测准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同时在打钻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诱发突出的措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