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层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优先施工,确保瓦斯超前抽采,实现抽采达标,采掘生产活动始终要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突出矿井所有新投入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抽采瓦斯浓度、突出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参数,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 2006)中规定的指标。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建设项目井筒揭煤前必须建成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预抽,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建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各煤矿企业要加强抽放钻孔和抽放管道管理,采取大孔径、密集孔、大管径、高负压措施,有效释放、抽放瓦斯。
(三)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运行正常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没有能力开展系统和传感器维护、调校的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进行系统维护、定期调校传感器,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传感器数量不足的,要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各地、各企业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管理,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县监控中心联网;要建立煤矿瓦斯超限分级报警及应急处理管理制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瓦斯超限信息必须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达到1- 3%必须传递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达到3%以上必须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加强对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的现场管理,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瓦斯防治和防突的重点环节,必须要有矿领导现场指挥。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执行先撤人、停电,然后再汇报的现场处理程序。
(五)建立瓦斯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的“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防突的“四位一体”: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