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10]23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乌兰察布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及全国老龄工委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参照各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并发给《乌兰察布市老年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用座席,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席。乘火车,长途汽车可优先购票入站。
第三条 游览市区各公园、古迹、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活动场所,一律减免门票。
第四条 老年人就医优先,市内各大医院根据本院的实际,对贫困老年人适当减免医药费。
第五条 公共场所凭老年证,免费存放电动车,自行车。
第六条 各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法律援助,诉讼费适当减免。
第七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享受社会救助。
第八条 本市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本市规定的高龄老人健康长寿补贴,所需资金由老龄办负责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