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苏木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盟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盟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盟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学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六)监督检查
盟国土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盟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报盟行署审核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