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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指》的通知

  (八)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资料之日起,对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交强险20个工作日、商业险60日内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后,应当及时支付相应差额。
  赔付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赔款必须采取转帐方式支付。

第六章 理赔客户回访以及投诉处理标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100%出险客户回访制度,在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对出险客户进行回访。相关回访录音及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客户投诉受理部门或岗位,开通上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投诉渠道。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诉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以及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复日期等。
  (一)一般投诉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二)重大、疑难投诉案件或对理赔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特殊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调查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将查勘、定损等理赔服务“外包”的保险公司,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理赔服务协议,协议应对“承包”单位满足本指引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北省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河北保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标准,旨在引导公司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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