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故查勘定损应急预案,确保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群死群伤或其它重大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开展理赔工作。
第五章 案件审核以及赔款支付标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配备专业索赔资料审核人员,对客户索赔资料及时、准确地进行审核。对索赔资料完整性审核,一般案件1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超过3日。索赔资料不全的,应于审核完成当日向客户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客户提供索赔资料齐全且审核无异的,应于审核完成当日向客户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补充材料通知书》和《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应注明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等内容,一式两份,客户一份,理赔档案留存一份。材料完整性应参照《机动车保险理赔材料清单参考表》(附表)执行,保险公司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应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客户提供索赔资料当日,保险公司应将资料名称及收到时间即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一般理赔案件,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报案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涉及人身伤亡的,自收到报案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应当于核定责任后,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处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签发《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后,与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协商赔偿金额以及支付赔款应当满足以下时限要求:
(一)2000元以下的, 应于当日给付保险金。
(二)2000元至10000元的(含10000元),应于3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三)10000至50000元的(含50000元),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50000至100000元的(含100000元),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五)100000至150000元的(含150000元),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六)150000元以上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七)对于交强险案件,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应满足上述第(一)、(二)、(三)款要求,其他案件给付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在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