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理赔工作中理赔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的司服或职业套装,佩戴标有公司名称、姓名、岗位、工号的胸卡或胸牌。
第三章 查勘资源配置标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合理配置查勘资源,查勘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人员、车辆等。查勘资源配置应当与公司业务规模相符合并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速度等因素,能够满足理赔工作需要,为客户提供及时、高效的理赔服务。
(一)查勘定损人员配置标准
查勘定损人员配置数量应不低于本公司机动车保险百万元保费的18%(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人)。
(二)查勘车辆配置标准
查勘车辆配置数量应不低于本公司机动车保险百万元保费的12%(小数点以后进位,补足1辆)。查勘车辆须标有本公司统一的司徽图案和服务电话。
保险中介机构的查勘人员及车辆,不应计算入保险公司查勘资源(受保险公司独家委托的除外)。
第四章 查勘定损标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固定、易记、统一的专线服务电话,提供“365天×24小时”报案受理和查勘定损服务。接到客户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解答客户疑问,指导客户做出相应的处理,并立即告知其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现场查勘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于10分钟内由接到指令的查勘人员与客户或报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原则上查勘人员应于接到查勘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1个小时内不能到达事故现场的,应及时告知客户可以驶离现场(交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并与客户协商确定对事故车辆查勘的时间及地点。为便于日后确认事故性质,公司可以指导客户在现场使用手机等工具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
(二)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事故中如何施救受损财物、保护及抢救受伤人员等情况做出指导,并协助事故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同时,向客户提供《河北保监局机动车保险理赔提示》等材料,现场指导客户填写索赔单证并告知其办理索赔所需资料以及索赔程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于接到报案或查勘工作完成后24小时内联系客户进行定损,并与客户共同签订定损单;对重大复杂一次性难以完成或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确定再次定损的时间或聘请公估人、专家共同定损,但定损及签订定损单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保险双方当事人每次联系协商时应书面记录协商时间、内容及结果,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存理赔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