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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吉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 药械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和规定的零差价政策。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药品配送中心,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和卫生材料由卫生院按照“进货主渠道,质量可靠保证,价格低廉合理”的原则统一代购配送。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药品购进合同,按月结算,年终按执行情况实行奖惩。村卫生室用药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药品配送中心应设立库存药品实物及现金帐,具体核算药品调入、售出、结存、盈亏、调价升值及损益等。调拨给卫生室的药品,在药品出库单上注明该药品的产地、批号、规格、零售价格等。严禁村卫生室从其它渠道,特别是个体药贩手中进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及早发现和报告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村级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

  第四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指导、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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