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上级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及乡镇卫生院定期组织和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镇卫生院根据各行政村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工作量等情况确定名额,一般按照本村农业人口的1‰-1.5‰的比例,不足千人口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应设2人,每个村卫生室原则上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实行乡镇卫生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中产生,由乡镇卫生院聘任,村卫生室主任每任期为三年,可连任,每任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和奖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者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
(二)身体健康、男性55周岁(首次聘任可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首次聘任可55周岁)以下。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主任聘任的基本条件 :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资格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五年以上,现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村卫生室主任聘任人选的确定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主任同聘任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三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辞退。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聘:
1.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