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防保有卡证,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消毒有记录、财务有帐目、宣传有固定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各项管理职能。
(四)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制作村级医疗机构印章、牌匾和工作人员标牌、隔离衣、帽。
第二十一条 乡村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由县(市)区统一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严禁村级医疗机构私自购进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严禁乡镇卫生院向村级医疗机构加价配送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并告知居民联系方式。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护送转诊。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诊疗科目。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并实行输液许可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一)检查督促村卫生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
(二)建立中心药库,统一配送、调拨供应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卫材。
(三)监督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规定和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村卫生室统一价格,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布;村级医疗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的药品目录品种储备,凭处方使用,禁止使用毒麻药品。
(四)按照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和安排工作,对村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对村卫生室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工作每季度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