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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

  5.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它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它职能

  1.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建设

  第九条 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乡村卫生机构。每建制乡镇设立1所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乡镇合并区域范围较大的可设立卫生院分院或公共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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