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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吉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以下简称乡村卫生机构)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吉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乡镇卫生院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卫生机构独立运营、资源共享、功能互补、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基本内容是: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形式。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由政府举办,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村卫生室是由村集体资产举办为主、其它公有资产举办并存的为本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的初级诊疗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和网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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