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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纳入人才流动的人员应与流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区县教育局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原任职学校应为流动人员提供相应便利。

  四、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要因地制宜,结合本辖区义务教育的特点,依法行政,建立起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定期、有序的流动机制,保证队伍的稳定性、人才流动的规范性。

  (一)关于校级干部流动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区域实际,将具备潜力的校长(副校长)纳入人才流动范围,为其积累多岗位锻炼的经历提供平台。今后在对校长(副校长)考核、奖励或晋级提拔时,应将其校际或区际流动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

  今后在评选特级校长时,应要求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校长任职经历;在选拔校长时,一般要求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任副职经历或异校选拔;确定校级后备干部时,应要求有在学校中层2个职位任职经历。

  鼓励引导优秀校长从市区学校、城区学校流动到郊区学校、农村学校,同时对特级校长从郊区学校流向市区学校、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区学校的情况要予以控制。如有此类情况,流入学校的所在区县教育局须向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二)关于骨干教师流动机制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参评市、区级骨干教师的对象,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调配下,进行有序流动,为一般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贡献力量。

  在评选特级教师或选拔市级骨干教师(如选拔市优秀青年培养对象或市“双名工程”培养对象)、区级骨干教师时,被评选人应有2个学校的任职经历。

  选拔市级骨干教师或其他教育评优时,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区县的客观情况,为支援农村或郊区一般学校的优秀教师预留一定比例的名额,作为对流动教师的奖励。

  鼓励特级教师、双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从市区学校、城区学校流动到郊区学校、农村学校。对特级教师、双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从郊区学校流向市区学校、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区学校的情况要予以控制,如有此类情况,流入学校的所在区县教育局须向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三)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跨校申报机制

  各区县教育局每年定期发布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空额、聘任条件和聘任时间等信息。中小学教师可以按照岗位空缺情况跨校申报教师职务,评审通过的教师须与新聘学校建立新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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