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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人〔2011〕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配置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切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义务教育阶段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运行机制,通过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队伍结构趋于合理,人力资源配置趋于均衡,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逐步实现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则

  以“政府主导、区域统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有序流动、优化结构”为原则。各区县教育局结合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际,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人才有序流动应以教育发展为本、以教师发展为要,规范程序,注重实效,采取激励机制促进师资均衡配置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要求

  要鼓励优秀人才从中心城区学校向郊区学校、从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通过机制创新,引导、保障优秀人才有序合理地流动,保证人才流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人才流动范围

  主要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与教师。各区县也可根据本区县的情况,首先在需要晋级(升)的校长(副校长)、校级后备干部、各级各类区级及以上优秀骨干教师、高级职务教师中开展。

  (二)人才流动比例

  各区县教育局应结合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本区域内的人才流动比例。在制订本区县的实施办法时,应明确教师与校级干部的流动比例。

  (三)工作规范

  各区县教育局应定期发布人才流动的具体规定,内容包括人员流动范围、原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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