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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预算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决算。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报告编审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情况,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一致,是否有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清晰,是否包括需特别说明的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等报表编制事项,是否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

  第十条 预算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报告编制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对本单位部门决算的审查、监督,并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决算报送

  第十三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按决算编审要求及时将部门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相关财政支出处室审核。市财政局在确保部门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提交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汇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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