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我们将根据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报表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所确定的范围,在教育、卫生系统先行试点。2012年起,将在市级预算单位中全面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企业集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工作环节。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决算编审
第六条 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和指标口径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单位账务数据与财政年终对账数据之间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