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10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阳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14件)
(一)《
鞍山市千山风景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2.第三条中“千山风景区管理局”修改为“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千山风景区”修改为“千山风景名胜区”。
4.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删除第九条,即:本办法由千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中“财政第二预算管理”修改为“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三)《
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
1.第九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和准予燃放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领导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删除第十五条,即: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
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