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卫生局局长为市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二、规范基地管理
1、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培训基地需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2、在福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成立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3、各培训基地每年9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拟招收培训对象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并将招收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确有培训余力的培训基地,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按照《关于建立医师培训基地的意见(试行)》(闽卫科教〔2010〕193号)面向社会招收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三、完善保障措施
1、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享受所在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
2、市属医院及闽清县、永泰县派出的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派出的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